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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006-8864.2004.11.022

谈我国现行外贸水运法规的适应程度

引用
@@ 长江按地理位置划分虽居于内河,但由于其下游优越的水位条件,使5万吨级的海轮在”中洪水位”可直驶南京,1万吨级海轮可以直达芜湖.2003年长江干线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达到5 000万吨以上,占全国内河港口的60%.交通部已按照海港的模式对长江南京以下的下游港口进行管理,外贸运输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均按照国家外贸运输法规和国际惯例来进行调整和处理.我国参加WTO后在外贸运输方面对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承诺,同样适用于长江的外贸运输.本文着重谈谈我国参加WTO后现行外贸运输法规的适应程度和区别.前几年,我国在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方面已经根据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出台了一些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与国际接轨的,参加WTO后基本上都是可以适用的.

外贸运输、水运、法律和法规、市场经济、国际惯例、长江、万吨级、内河港口、与国际接轨、货物吞吐量、下游、洪水位、适应程度、世贸组织、南京、海轮、对外贸易、对外开放、地理位置、交通部

TP3;F56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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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864

42-1302/F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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