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2-8742.2014.06.005
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以民办高校为例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一种广义上的公共权力,由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及其内在规律所决定,这种公权力具有自治行政、国家监督的特性。法律授予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和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规律的确认,政府不可以任意予夺或僭越。高校办学自主权没有“落”到“实处”是多重因素的结果,就民办高校而言,在法律层面失之具体,规章层面管控过多的制度安排下,既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权力边界限定缺位以及政策与法律抵牾、行政治教一以贯之有关,也与对现代大学制度本质认识滞后及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有关。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道阻且长”,其主要障碍是:教育政治化的意识形态依然存在;行政管理惯性力量强大;控制型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缓慢。
办学自主权、现代大学制度、制度环境、公共治理、民办高校
G640(高等教育)
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2013年度开放课题“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治理模式研究”2013LMJK005;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研究基地专项课题“完善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政策的研究”JGZXY11015。
2014-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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