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内容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交通违法、非现场
U495;F830.49;TP3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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