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承租人迟延供货情形下 出租人解约权问题研究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016.2019.12.015

航次租船承租人迟延供货情形下 出租人解约权问题研究

引用
在航次租船领域,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出租人解约权的规定并不如对于承租人解约权规定的那般详尽,特别是在出租人已经将船舶开至装货港,但是承租人迟延供货这种情形下,出租人由于缺乏法定解约权的保护,同时又因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朱比特条款并不十分普遍,所以就算待货时间过长,出租人也不敢单方解除合同冒然开航,而仅仅依靠滞期费也很难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本文以这一在航次租船领域中并不鲜见的情形为中心展开论述,对于在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合同范本中所规定的关于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出租人解约权制度进行分析,详细阐明出租人在遇到承租人迟延供货的情形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滞期费和朱比特条款并不足以保护出租人利益的现状,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出租人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进而引出了对于将出租人在承租人迟迟不提供货物时的解约权法定化的可行性探讨.

航次租船、迟延供货、利益平衡、法定解约权、损害赔偿

F233(会计)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5-7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交通财会

1005-9016

11-3177/F

2019,(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