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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