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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016.2017.12.027

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所得、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联合体、工程项目、公告、分割、完税、税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分包、包方式、总承包企业、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附件

F81;D92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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