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016.2017.12.0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能力、职业道德、会议决定、会计工作、人员
D02;D26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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