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016.2017.09.0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机关、跨境、行为、免税、备案、增值税、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告、人民共和国、证明材料、后续管理、管理办法、税政策、营业、税款、税改、减免、处理
D92;F83
2017-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