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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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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合法权益、识别号、购买方、普通发票、信用、销售、税收环境、试点工作、健康公平、符合规定、发票管理、代码、营业、税改、企业、凭证、公告

F81;TP3

2017-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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