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 70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 15号)、《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 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存量资金、资金预算、会计处理、办公厅、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盘活、国务院、计划单列市、中央部门、人民团体、全国政协、民主党派、自治区、直辖市、国办发、党中央、企业、机构
F83;K10
2015-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