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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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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税收政策、计划单列市、自治区、直辖市、税收优惠政策、生产建设兵团、一般贸易、监察专员、航空、国内、增值税、载重量、国务院、办事处

F2 ;K10

201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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