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016.2014.01.029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有关问题
F842.67;F275;D922.222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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