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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016.2014.01.028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引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 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政策、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重组行为、政策问题

F8;F2;F752.8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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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77/F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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