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 杨传堂2013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人民共和国、责任保险、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实施办法、船舶、境内、交通运输、代理机构、代表机构、部务会议、杨传堂、信用证、商业性、互助性、银行、投保、国籍、财务
D02;F84
2014-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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