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财税”2012” 84号文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营业、税改、增值税、分支机构、试点地区、纳税人、纳税申报、公告、财政部、暂行办法、税计算、财税、文件、通知、北京
F81;F8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