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辖市、通知、财政、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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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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