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从业资格、会计工作、基金核算、人员行为、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人民共和国、债权债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主管、国家机关、规范会计、成本费用、财务会计、财务成果、财产物资、报告编制、组织
F23;R19
2013-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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