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入,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审判实践、纠纷案件、股权确认、公司章程、法院审理、法律问题、出资、职责、认购、签署、履行、股份、股东
D92;D9
2011-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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