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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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引用
@@ 财税”2009”112号 2009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劳务合同、营业税、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执行完毕、实施细则、无形资产、顺利实施、新条例、青海省、不动产

F2 ;F83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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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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