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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03/j.cnki.2095-9931.2021.01.008

论公共道路管理人侵权责任

引用
运用文献研究、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法,以解决妨碍通行物致损纠纷中,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履行管理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及数人侵权形态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针对高速公路经营者这一类特殊的公共道路管理人,经分析得出,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1256条的"相应的责任",而非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评判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已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应区分非收费公路与收费公路两个视角,非收费公路管理人应尽一般注意义务,收费公路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相应的责任"应为根据不同的情形承担"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高速公路经营者、侵权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按份责任

7

DF529(民法)

202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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