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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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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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航行通告、海上航行、国家主管机关、警告、停止活动、管理规定、活动区域、申请人、罚款

T-652.6(参考工具书)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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