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21.03.016
"风险社会"中的财税法制及其宪法控制
现代社会为风险社会,公共财政为公共风险的规制提供物质保障,为公共风险的防控提供公共资金,"公共风险"与"财政风险"形成了"共生"与"继生"的复杂关系.因应公共风险防控需要而产生的税收优惠措施和紧急税制等税法制度,预备费和预算调整制度等财政法制度,以及财政管制和经济统制等相关措施,均需受到宪法控制.将公共风险的防范机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尤其是将公共风险的财税法规制措施纳入"合宪性控制"之下,此为新时代财税法领域的重要宪法课题.
公共风险、风险社会、财税风险、宪法控制
D922.2(中国法律)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智库"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研究"19ZWB49
202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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