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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860.2020.04.016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引用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重要性理论、功能结构主义、法定范围

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专项

2020-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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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1009-8860

32-1562/C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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