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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860.2012.06.019

论商品化人格权的立法规制模式

引用
人格权法除了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问题以外,如何适应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特点,是关系其立法走向的重要问题.随着人格的日益商业化运用,“财产权—人身权”二分法下的救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无论是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类型,还是抽象出一个有一定外延空间的概念,都需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力求立法成本的最小化和调整效果的最大化.在人格权法内部,针对商品化人格权进行相关规定,是保护商品化人格权的主要途径.在人格权法外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能起到间接保护的作用.

人格权、商品化权、公开权、形象权

D923.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宪法与民法的沟通机制研究——以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为视角"09YJC820015;东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人格权商品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213050501

201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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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1009-8860

32-1562/C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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