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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860.2011.04.018

从李庄案二审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引用
当前,辩护人作为-独立、自主的司法单位的地位,已经在各法治国家立法中获得普遍肯认,由此出发,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有权在被告人意思表示之外展开独立辩护,而不受被告人意思表示的拘束.但是,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原则亦非绝对,辩护律师只能就其固有权利行使独立辩护权,且只能在忠实于被告人利益的前提下展开独立辩护.在“李庄案”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坚持作无罪辩护的行为,因为出庭辩护权属辩护人固有权利,且该辩护意见实质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而并不违法(理).

李庄案、律师、辩护、独立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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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1009-8860

32-1562/C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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