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11.02.018
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之前的"四分之一"条款,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是,这远远不是选举权平等的实现.此外,在城乡分别选举的情况下,无论是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计算与分配,还是选举主持机构的职能安排,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设计,而程序上的缺失必然会减损选举权的平等价值.选举法需要更为精细化的制度设计.
城乡二元选举体制、农民代表、城市代表、选举权平等
D921.2(中国法律)
2011-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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