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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860.2010.02.019

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示威自由——和谐视角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点反思

引用
请愿和示威都是国民的集体政治活动,两者具有一些共同的形式,但性质却是严重对立的.请愿是向政府提出愿望和要求,希望得到重视;示威则是向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示以威胁,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请愿是以承认现行法制为前提的,示威则具有革命的性质.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结束革命并预防新的革命发生.因此,宪法确认国民的请愿权,保障请愿自由,符合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规定国民的示威自由则不符合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宪法的自我否定.部分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示威自由,这是复杂的政治历史和革命运动的产物.当世界进入和平发展的时代,当中国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我国宪法中的示威自由应当取消.

宪法、示威自由、和谐

D921(中国法律)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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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860

32-1562/C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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