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07.02.019
司法审查: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并且缺乏有效性,必须予以调整.在可供选择的三种模式中,司法审查模式是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较低和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的现实,必须对司法审查模式作适当微调,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所有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但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宪事审判庭)和下设的十五个专门的宪事法院才可以宣告法律违宪而拒绝适用.
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法院、议会模式
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7-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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