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04.05.016
普通法的早期治理
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不是任何单一权力意志的安排,而是多元选择的产物.郡法院最初可以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作为一项司法设置,陪审制度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通过组成陪审团参与到法律事务之中,不经意间,普通法的大厦便被如此牢固地坐落在了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普通法、司法治理、陪审制度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