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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39.2005.10.016

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引用
@@ 一、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方面.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类资源和土地开发迅速发展,城镇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导致水土流失加剧,而<水土保持法>对城市开发建设活动没有原则性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强制性措施,导致监督管理缺位或严重滞后,引发水土流失危害,城区生态环境劣化,内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二是许多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对真正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标准太低,对一些较严重的水土流失违法行为达不到惩治目的,而且对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对象的范围确定太小,给监督管理对象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三是<水土保持法>中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实行的是报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制度,为行政干预执法提供了便利条件;现行的水土保持法中没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应的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若不停止违法行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仅以<水土保持法>是很难强行终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水土保持法、监督执法部门、违法行为、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对象、法律责任、开发建设活动、强制措施、自然灾害、制度、行政干预、项目申报、问题分析、土地开发、生态环境、管理缺位、管理规定、范围确定

D9(法律)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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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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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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