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享经济平台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配置
分享经济是一种具有颠覆性创新价值的经济形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于传统交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而《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已难以适用.真正意义上的分享经济是要破除资质,让资源在多余和匮乏之间实现自由的动态平衡;但平台并不能因此逃避义务和责任,中立角色的公共性和利益分享都使得其责无旁贷.损害赔偿责任的配置问题不应以连带或补充做简单二分,应综合权衡平台角色、原因力、收益比例和创新价值这四个方面的因素.
分享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力、收益分享
D923.8;F234.3;F832.4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19FXB007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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