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一种法学的法律史研究——萨维尼法学方法论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启示
中国法律史研究近些年来虽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法律史研究主体性定位不明确及其所引发研究方法的不统一,并未获得法学学科内部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视和承认.法律史研究最为重要的意义应当是,建立起历史与当下之间的联系,从法律史的维度为当下实证法或法教义提供具体支撑和反思.对于这一前提性的认识,19世纪萨维尼及其他历史法学派人物已经通过构建德国“法律科学”给出了证明.与史学的法律史研究不同的是,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是以中国当下实在法为起点的,它不仅需要依据扎实史料对固有法处理典型社会生活进行“历史性的研究”,同时还需要在“历史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研究”,对通过处理后的法律史素材进行体系性的“建构”.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是具有功用性和阶段性的,其功用性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最终会走向史学的法律史.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国法律史研究、法学的法律史、史学的法律史
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方法及其现实意义”2722019JCT01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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