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契约”的适用限度——“认罪认罚从宽”速载程序试点改革的再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运行以来,中国司法机关部分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量刑弹性与诉讼经济,然而仍然存在着若干争议问题.认罪契约虽具有一定的诉讼经济价值,但其带来的风险代价不可忽视.从法经济学分析,契约的正当与契约双方的信息成本、议价能力、交易成本等若干因素均会导致契约的不公正;对于刑罚契约的公正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与制度配套,否则会与诉讼公正与刑罚公平相冲突.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法律移植时,应当注意遵守正当程序机制与量刑公正问题.只有建构证据开示、庭前公诉审查、保障刑事被告人程序权利等若干配套制度,才能避免冤案与量刑失当.
认罪认罚从宽、认罪契约、刑罚交易、辩诉交易、正当程序
D925.2;G64;F29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8-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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