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671.2016.01.015
民办非企业法人出资权益定价机制解析——以改制单位为主要分析对象
在我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民办非企业法人广泛存在.该类法人本应归属财团法人之列,然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实际成为无公司之名的“公司”,非营利性的定性与出资权益实际升值之间的矛盾在成员流动、出资权益转让的情况下尤为突出,各地法院判决依据、结果也不相同,而现有理论研究尚未予以足够的关注.本文认为,政府强制与私法自治协同的定价机制具有合理性,亦有助于达成裁判逻辑的自洽.具体方式是先对民办非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收益金、政府补贴进行补征补缴,而后以私法自治的形式形成交易价格.
民办非企业法人、出资权益、定价机制、解决途径
F293;D923;F832.5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FXA002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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