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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671.2013.03.019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引用
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之所以明显轻于抢劫罪,是因为当暴力或者胁迫尚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尚存一定的意思决定和行动自由时,还有请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因此应当坚持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只不过,“两个当场”仅为成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暴力、胁迫不仅要当场实施,而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补充竞合关系,因而在暴力或者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难以判断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界限、两个当场、竞合

D925.2;F274;B82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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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671

32-1312/C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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