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671.2002.02.006
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
在中国社会转型中,最深刻的莫过于乡村社会转变。中国乡村社会经历和正在经历着从“散”、“统”、“分”到“合”的不同社会阶段。乡土社会变迁必然伴随,并需要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变。从以“统”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到以“分”为主要特点的农村改革时期,乡村治理结构表现为“乡村政治”,即在乡一级恢复建立乡政府,在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随着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这一治理结构应该加以创造性转换,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即:县具有更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由此使其治理合理化。
乡村社会、社会结构转型、乡村治理
F12(中国经济)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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