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7/j.cnki.jdskxb.2018.005
驳“历史性权利属一般海洋法规则之例外”说
“一般海洋法规则之例外”说要求历史性权利的成立须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但持此说的学者却仅提出了“利害关系国的默认”.“利害关系国的默认”与“习惯国际法”说法下,历史性权利之“利害关系国的容忍”这一要件虽有不同,但较为相似,故而持“一般海洋法规则之例外”说的学者并未跳出“习惯国际法”说的框架,其论证是自相矛盾的.在“一般海洋法规则之例外”说提出之初,由于一般海洋法规则具体内容并不明确,历史性权利实际上属于独立于一般海洋法规则的另一种习惯国际法体系,且这两种法律体系之间应当并行不悖.即便一般海洋法规则的具体内容被条约确定之后,历史性权利也未被这些条约规定成为一般海洋法规则的例外.
历史性权利、容忍、默认、一般海洋法规则、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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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1;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双一流”建设项目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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