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7/j.cnki.jdskxb.2018.004
政府继承的内容、方式与原则新解
政府继承不同于国家继承.仿效1978和1983年公约来界分政府继承内容与方式的做法存在弊端.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层面与特点,政府继承可以分为法律本身(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继承、法律权利(国内权利与国际权利)的继承和法律义务(国内义务与国际义务)的继承.条约的继承应区分处分性与非处分性条约来判断;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模糊的国际习惯并有被滥用的可能.在政府继承中,目前真正起作用的原则是全面继承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而不包括白板规则.在政府继承中,更高层面的自然法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应被违反.
政府继承、权利义务相一致、全面继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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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FX199;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1;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双一流”建设项目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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