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7/j.cnki.jdskxb.2015.052
“健康权优位”的环境法律规制——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与检讨
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仍然较为狭隘,有必要促进食品安全规制理念向“食品安全和多样性”转型.食品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存在契合与融合现象,两者同源同质,其终极目的都旨在保障公众“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规制需要环境法律的积极应对,应改变环境法中极端的“大城市中心主义”、片面的“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模式.环境法律规制应凸显“健康权优位”理念,这对食品安全规制和公民健康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健康权优位、环境法律规制、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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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4NDJC208YB;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化研究中心2013年度预研基金项目;浙江农林大学科研启动项目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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