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与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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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6604.2005.04.007

论和谐社会与政府职能

引用
和谐社会标指社会各类要素"配合得适当与匀称",内含一般和谐与理想和谐双重目标层次.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矛盾与冲突,而且也不会天然地形成.依凭一定外在力量的约束,对特定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协调,是和谐社会生成的机理.政府脱胎于社会、消亡于社会的生存轨迹明证着:政府应以建构一般之和谐社会为现实目标,以构建理想之和谐社会为终极目标和历史使命.因此,我国建构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当下的主要职责--协调社会日益凸现的五类矛盾,而且为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了价值坐标.

和谐社会、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

7

D616;D63(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江苏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JDR2004006

2005-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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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604

32-1655/C

7

2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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