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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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6604.2003.03.008

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引用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

5

DF623(刑法)

江苏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JBR2002020

2003-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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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604

32-1655/C

5

2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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