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604.2003.01.007
价格不明合同合理价格的确定--新合同法第62条之不足与补救办法
对于价格不明合同的价格确定问题,我国新合同法和各国民商法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无法适用,出现了立法上的缺漏,造成了实务上的无法可依,建议对新合同法第62条作三点补充解释:1.没有相同产品的,可依争议产品之同类产品或者近似产品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类似交易中的正常销售价为可比价,确定争议产品的公平价格;2.争议产品之同类产品,在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市场未曾销售或者虽有销售,但销售数量、价格,不能作为公平价格进行比较的,可依该同类产品在适当的其他地区正常销售时的可比价格确定争议产品的公平价格;3.如果上述规定均不宜适用,可以争议产品之同类产品或者争议产品本身的生产成本加税费、合理利润和其他费用之和为其公平价格.
价格不明合同、法律缺漏、拟比产品、可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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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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