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604.2001.02.008
浅析新《合同法》几个概念的规范化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不宜称不安抗辩权;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新<合同法>、(先)后履行抗辩权、先期违约、附随义务、可追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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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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