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92X.2015.10.006
知识产权滥用的矫正机制论纲——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我国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由于自身的私法属性无法遏制滥用行为对竞争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而反垄断法恰能以公法的角度弥补该缺陷. 在矫正机制模式的选择上, 反垄断法可以基于其三大基本领域明确知识产权及其行使在主要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位及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遵循权力存在与权力行使二分法以及关键设施理论的运用;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领域分为横向限制竞争与纵向限制竞争分别分析其对竞争的影响效果; 控制企业合并领域重点分析知识产权巨大商业价值对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和经济效率的影响. 研究结果力争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达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效果.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保护机制、滥用行为
F062.3(经济学分支科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XFX021
201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