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92X.2012.10.004
我国国有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独立性分析
在现阶段,国有建设工程业主代表与建设监理人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社会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偏离客观上造成监理人权利与责任的失衡,建设监理人存在丧失独立工作的可能.而监理人声誉机制与申述机制的缺乏会将建设监理人独立判断与决策受到国有建设业主代表的不规范行为干预的可能变为现实.平衡建设监理人权利与责任,促进监理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建设监理人自身素质提高监理人独立性的有效途径.因此,从制度层面理顺监理人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保证监理人正当行驶权利,对于促进建设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于遏制国有建设业主代表的机会主义行为,摆脱国有建设业主代表对工程建设的非法干预,乃至提高国有建设工程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理服务、权利与责任、工程建设、建设监理
F287.7(基本建设经济)
2010年湖南省社科评审委基金课题1011252B立项资助项目;2010年湖南省省情咨询课题
201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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