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80X.2008.01.013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与法律制度构建——以公司制民营农场为中心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时俱进.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公司制民营农场更有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为了协调公司制民营农场破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之间的冲突,应当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后的退出机制;为了控制公司制民营农场的内部人控制,应当完善内部人的监督机制.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公司制、民营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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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JY065
2008-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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