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80X.2006.12.026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应为无条件禁止性规范——对新《公司法》的质疑
对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禁止性规范,修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的程序性规范提出质疑.分析了它与现行《贷款通则》的矛盾与冲突,揭示了它在理论上的不适应性,以及在实践中的危害性.
资金借贷、禁止性规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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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6(企业经济)
2007-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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