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80X.2004.11.008
县乡基层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作为
@@ 一、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创新与试点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举,它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必须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制度创新,并对现有的农业生产微观组织进行改造.这种创新和改造只有首先在实践中探索,这种探索需要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农户以及县乡基层政府共同努力去完成.对农业生产组织进行制度创新或对微观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改造,并不是对农业生产经营采取家庭经营方式的否定.因为农业生产采取家庭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符合我国农民的愿望,农业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极强的生命力,且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保障,而土地在我国被赋予有保障功能,因此农业家庭经营仍是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但我国农业要实现现代化,要应对入世后面临的严峻的新形势,提高农民的收入,就必须要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新<农业法>第十三条明确肯定了农业产业化.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这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户通过组织制度创新,纳入到农业产业化体系中去,稳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关系,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并对现有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组织进行改造必须要破解的难题.这一难题的破解需要在实践中去探索,而探索主体不可能是高层政府,全靠独立分散素质较低的农民或农户自发去完成难度之大、时间之长是可以想象的.除了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外,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等办法,也有利于农户更好地适应大市场,维护自己权益,改变其弱势的地位,因而各地基层政府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组织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立.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要求通过加快立法和各地安排专门资金鼓励加快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
县乡基层政府、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制度创新、经营组织、家庭经营、产业化经营、农户、行业协会、微观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造、经济和社会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生产力、家庭承包经营、利益共同体、一号文件、体制条件
F30;F12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2004SK147
2007-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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