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中区域限批制度的几点思考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4829.2011.04.020

《水污染防治法》中区域限批制度的几点思考

引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是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它是该法制定时的一大创新之处,在承认其有合理性一面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在“暂停审批”的遣词上,审批主体行权上以及限批对象的救济上存在些许问题,应当进行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该制度在该法中的运用,对于“暂停审批”应当改为“不予审批”较为合理:审批主体的行权时应注意与地方保护主义做抗争,可借鉴垂直管理的模式;应当赋予限拙对象多种救济途径,以减少限批的连坐性.

区域限批、暂停审批、审批主体、限批对象

24

X3(环境保护管理)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4-7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境科技

1674-4829

32-1786/X

24

2011,24(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