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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207.2007.02.023

论公司司法解散之审慎适用

引用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公司僵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司法解散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它需要更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公司解散之诉,司法者考量的不应仅仅是公司自治,而更需要对现实情况予以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在用尽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之后,审慎适用公司司法解散.

新<公司法>、司法解散、公司僵局、替代性制度

18

D922.291.914(中国法律)

2007-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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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207

32-1501/G4

18

20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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